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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自贸区外资经营 电信业务办法发布

  4月15日,工信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注册资本最低100万元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与一般的审批程序相比,在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有所简化。在审批主体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而《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在审查期限上,《规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环节,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而《办法》将这两个审查环节进行了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试点批复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适时调整。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企业颁发试点批复后,应当在1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同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年检。